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三、学术引文规范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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