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换届大会上关于章程的重点说明
高若敏 一﹑章程起草过程:在本会第二届第三次会议上,产生了“章程修改小组”, 1、首先提出了第一修改稿;2、根据各地意见,志超会长亲自修改了第二 稿;3、在北京召开了一次“章程修改小组”会议,研究了第三稿修改意 见,这次会议变动很大;4、会后形成了第四稿;5、经过不断反馈意见, 其中有凤阳常务副会长提出了增加监督条款等,形成这次递交大会的第五 稿。其中小的俢改有无数次。 二﹑关于总则:开头一段实际是总则。但没有写“一个平台,侧重三项工作” 的工作任务,即:侧重两岸四地及海内外高姓宗亲联谊寻根访祖;侧重高 姓历史文化研究(特别是微观的研究);侧重宗亲个人经济活动的联谊。宗 亲联谊的工作路线,即:“高姓联谊、共商大事、尊老敬贤、平等相处、德 义为荣、宗亲共济、和谐愉快、亲情浓浓”。但根据总会的工作经验,可以 在宗务工作中,根据章程总则,贯彻实施。以上内容沒有写但精神内容仍 存,是为今后宗亲会宗务工作的延续、创新、发展留有余地。 三﹑关于组织机构:首先明确了名称;即:“中华高姓宗亲联谊总会(中华高姓 历史文化研究会)、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院高氏发展委员会”。关于组织 机构,例行职务宗亲多,如副会长、副秘书长以上至常务副会长,常务副 理事长,都是各省地宗亲会产生了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后报 到总会,在总会担任相应的职务。只有总会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执 行秘书长(两名),共五名在总会换届大会上产生。 四﹑鉴于以上第三项内容,本次换届大会,只有到会的总会副会长、常务副秘 书长以上任职人员参加投票,就已经代表了各省地的广大高姓宗亲的意愿。 下边由我来宣读这次提交这次换届大会的第三届章程(草案),供大会表决通 过。 2014年11月2日
中华高姓宗亲联谊总会(中华高姓历史文化研究会)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院高氏发展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总则 为继续适应当前高姓宗亲联谊活动的需要,本会名全称为﹕中华高姓宗亲联谊总会(以下简称﹕高亲会);(中华高姓历史文化研究会)中国文化遗产保 护研究院高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研会)。 高亲会﹑高研会开展的宗亲联谊活动在中国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基础,事实表明,秉承这样的价值开展的宗亲联谊活动有益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其活动的历史是中华高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和文化财富的内容之一。 高亲会﹑高研会的宗亲联谊拉近了两岸四地及海外高姓宗亲的距离。因此,高亲会是以姓氏文化为纽带的不可或缺的松散型社会民间组织。高研会是经中 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院批准的社团组织。 “高傒文化园”﹑《中华高姓总谱》和将要建设的“中华高姓大宗祠”是高亲会﹑高研会提出并贯彻“一个平台三大支柱”(宗亲会;宗祠,祖墓,族谱)的集中体现。中华高姓宗亲总会联谊平台和作为三大支柱的“高傒文化园”﹑《中华高姓总谱》﹑“中华高姓大宗祠”已经在两岸四地及海外高姓宗亲心目 中深深地札了根。“一个平台三大支柱”是高亲会﹑高研会的工作路线,不间断地发展这个联谊平台,健全三大支柱,搞好中华高姓历史文化研究,使中华高姓历史的发展不断延续。 第二条 宗 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团结和组织热心研究高姓历史文化的社会各界高姓宗亲,爱国爱乡,睦族礼义,忠孝仁和,自强厚德,教育后人。建设高姓族人道德风范,联络情感,搭建高姓宗亲联谊平台,致力于祖国大陆高姓宗亲与港、澳、台及海外高姓宗亲的联谊,以利其寻亲访祖。继承和研究中华高姓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加强高姓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积极为 国家和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高亲会、高研会主要工作 一﹑全面开展对高姓历史文化各领域(起源、宗系﹑发展、迁徙、分布、寻宗﹑村落、民居、宗祠、祖墓﹑谱牒、礼仪、婚姻、信仰、风俗、典故、故 事、家训、族规、艺文、教育、旅游、经济、地理、人物等)的研究。 二﹑经常性组织高姓学术会议,开展高姓历史﹑文化﹑核心价值的研讨会。通过研讨挖掘高姓历史文化遗产,整理解决历史(包括族谱)遗留的问题,促进高姓历史文化的发展,为当代社会服务,以利于两岸四地及海外高姓宗亲宗支的寻 宗访祖。 三﹑继续编纂出版《中华高姓总谱》续集等谱籍资料。 四﹑支持和参与修建“高傒文化园”,建设“中华高姓大宗祠”。 五﹑编辑会刊《中华高姓》(原《渤海藏真》)﹑《中华高姓文化报》。 六﹑组织召开每年一次的全国高姓宗亲联谊大会(由各地宗亲会申请承办) 第四条 会员(理事) 本会理事(会员)采取登记备案制。以集体会员制为主体,以个人会员为补充。 二﹑经申请并由本会核准参会的个人代表即为本会会员。各地省级宗亲会 参会为集体会员,该宗亲会会长即为集体会员代表。对高姓历史专业或相关专业有研究以及有其他特殊条件的个人,经本会邀请,个人同意的,即为本会会员。 三、会员(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加其它活动的权利; 2、获取本会出版的书刊等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在总会任职的会员(理事)有违反本章程情节严重的,经会长理事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以酌情予以解职﹑劝退﹑直致除名。触犯刑事法律有恶性的,可 以解职﹑劝退﹑除名。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会长理事委员会 1﹑本会成立会长理事委员会。会长理事委员会由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 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组成。 2﹑会长﹑理事长委员会设会长 一人﹑理事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组成;会长﹑理事长可以分別两人担任, 常务副会长即为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即为副理事长。以上均为本会理事。 3﹑本会由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4﹑会长和理事长同时选举产生。会长和理事长由本会机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本会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由换届筹委会与新当选的会长﹑理事长协商提名,经会长理事委员会表决通过;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即为本会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秘书长即为本会副会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由各地省级宗亲会提名报总会确认。以上均为本会理事。 二﹑秘书处 1﹑会长理事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2﹑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执行秘书长二人,常务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 长若干人。 3﹑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可在聘任的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 ﹑副会长(理事)中产生,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可兼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4﹑副秘书长由各地省级宗亲会书面提名‚并报总会确认。 5﹑各省级宗亲会会长是高亲会当然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本会聘任的(个人)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与前者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享有同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三﹑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除以上各省级宗亲会会长﹑特殊聘任的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以外,跨省地区宗亲支系较大、人数较多的有健全组织的宗亲会会长,有较代表性地区的宗亲会会长也可聘为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 四、本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宗亲联谊工作委员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经济研究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可由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兼任,也可以他聘。換届会议期间建全三个委员会组织人 选。 五﹑本会下设财务组,设业余出纳﹑会计各一人。设财务监事一人。健全 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另定)。 第六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一﹑会长理事委员会,设立一个秘书处。办公方式﹕除集中召开会议外,平常可通过电脑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沟通联系。日常工作和重大事项的表决可通过上述工作方式,重大事项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委员会三分 之二成员同意方能有效。重大事项包括﹕职务任免及聘任﹑表彰﹑决定召开会议﹑工作方向的调整﹑重大公益﹑重大开支﹑重大决策等和其他认为重要的事项。 二﹑本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均应明确工作内容和分 工。本会主张奉献精神,不为名、不为利、和谐工作。反对拉帮结派,争权夺利。 三﹑会长﹑理事长对宗亲联谊工作﹑历史文化研究工作进行分工,各负责 一个方面,对两方面的工作共同研究决策,分别执行。 四﹑会长﹑理事长委员会一年一次向全体会员(理事)大会做工作报吿和财 务收支报吿。 五﹑凡向本会敬送的族谱﹑物品等妥善保管﹑登记造册,待“中华高姓大 宗祠”建好后,永久存放展示。 六﹑各宗亲向高亲会﹑高研会捐赠的款项在换届时将财务帐目和剩余款项由上一届移交给下一届。捐赠的编辑出版《中华高姓总谱》﹑《中华高姓总谱 (续集)》费用专款专用,继续由编谱理事会专项保管,俟时公布账目。 第七条 选举办法 一﹑本会一届任期四年,换届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 二﹑每届第三次年会产生换届筹委会,并选举产生换届筹委会主任。 三﹑换届筹委会负责通过协商提出下一届会长﹑理事长候选人名单,提交上 一届第四次(暨下一届第一次)大会选举通过。并确定通过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人选。参加选举权人员﹕上一届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上拥有选举权人员名单,在选举大会前提前向大会汇报并明确。 四、会长﹑理事长候选选人,由换届筹备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提名。由参加会议有投票权的人员参加投票,釆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被选举人得票过半数 以上即为有效。 五、由当选会长﹑理事长提名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人选, 并提交会长、理事长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上一届会长将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会长﹑理事长和会长理事委员会﹑审 议通过的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向全体大会公佈。 七、副秘书长若干人会后由各地省级宗亲会提名,由会长﹑理事长委员会 审查确认。 八﹑ 换届选举完成后,立即召开会长﹑理事长委员会会议,研究分工事宜 和宗务工作。 九、会长﹑理事长任期最多为两届。会长﹑理事长退下后可聘为荣誉会长; 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退下后可聘为下一届名誉 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退下后可聘为下一届顾问。 十﹑本会换届大会为﹕上一届第四次大会,同时即为本会下一届第一次大会。 第八条 监督 一、副会长以上人员对本会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以上任职的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以上的人员‚如工作中违反本章程重要条款‚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情况严重的‚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三分之一人员联合提出书面罢免议案‚由本会常务会长副理事长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人员通过为有效。并将结果向各宗亲会公布。会议甴荣 誉会长﹑或会长﹑或理事长主持。 二、本会副秘书长以上任职人员长期不参予本地宗亲会工作和不直接参予总会工作;或不完成本地宗亲会﹑总会布置的工作任务;或通知开会无故不请假‚ 不参加会议。经与本地方宗亲会协商一致后‚应视为自动离开总会该职务。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以(个人)会员(理事)和(集体)会员(理事)为交纳会费主体。 二、有关部门的拨款。 三、国内外个人、团体及有关方面的捐赠、赞助。 四、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收入。 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另行拟订,经会长﹑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章程已经第二届第四次‚暨第三届第一次会议通过。解释权归本会会 长理事长委员会。 二、本会为永久性组织,如终止需经会长理事长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三、会址:中国.厦门市后埭溪路银龙广场143号601室(暂定)。(本项及以下各项‚由下一届当选会长﹑理事长选定) 四、电话:0592-5171946(暂定) 五、传真:0592-5171946(暂定) 六、会刊:《中华高姓》原(渤海藏真) 七、会网:高氏家谱网 www.gsjp.net(暂定) 八、秘书处邮箱:gaomsc@126.com (暂定) 九、QQ:1975346490(暂定) 本章程已经本会第二届第四次(暨第三届第一次)大会通过。 中华高姓宗亲联谊总会(中华高姓历史文化研究会)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院高氏文化发展委员会 201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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