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路加诉陈国灿等侵权案始末
2004年12月3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签字生效。协议内容有:
“被告陈国灿、范平、刘学峰表示充分了解原告高路加为撰写《高姓群体的历史与传统》一书所付出的艰苦的努力”,被告“充分认识到,在撰写《中华姓氏谱·高姓卷》一书过程中,参考并引用了原告高路加《高姓群体的历史与传统》一书中的内容,但未能予以充分的说明,对此被告对原告高路加深表歉意”,被告鉴于这一原因,愿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5,000元给原告高路加”。至此,这场持续3年多的诉讼终于以达成调解协议落幕。
在广州某大学任教授的高路加为撰写《高姓群体的历史与传统》,除从浩如烟海的史籍中爬梳出大量有关史料外,还不避艰险,跋山涉水,深入十余省高姓聚居村落收集民间口碑和谱牒材料,终于于1997年出版了这第一部系统阐述全国高姓历史的著作。
1999年,高教授收到正在四川大学历史系读博士学位(由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所某教授代培)的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陈国灿来信,信中说正在准备撰写《中华姓氏谱·高姓卷》,在图书馆看过高教授的著作,表示希望得到指教。高教授回信给予热情的鼓励和支持,并应陈国灿要求寄赠《高姓群体的历史与传统》一册。
2000年,高教授看见已出版的《中华姓氏谱·高姓卷》,发现占全书三分之二篇幅的前两篇,绝大部分内容和自己的著作相同或相似,包括自己的许多特有提法和见解,以及亲自从民间取得的材料。
原告著作根据史料用自己的语言写作的内容,不少几乎原封不动地出现在被告著作中。例1:原告著作52页“真是诚实啊,面对死刑也不改变,这是常人所不能做到的。”被告著作204页“真是诚实啊!面对死刑,也据情直说,这是常人所不能做到的”例2:原告著作75页“目光炯炯,一表人才,性格深沉,气度恢宏,不重钱财,专喜结交朋友。”被告著作205页“目光炯炯,一表人才。为人性格深沉,气度恢宏,不重钱财,喜交朋友。” 例3:原告著作150页“大敌当前,将军何以报国?……我是一介武夫,随时准备为国捐躯。”被告著作217页“大敌当前,将军何以报国?……我一介武夫,随时准备为国捐躯。”
被告著作前两篇引用的33种馆藏族谱和29种民间族谱,不论种类和引用内容,全部不出原告著作引用并经过整理的内容范围,甚至注释用语(如谱名、版本、修谱时间等)也几乎全同;被告著作中的33幅家族世系图,除2幅外,内容和形式几乎完全和原告著作中设计制作的相同,仅有极个别的细微改动。然而,被告著作对此类大量罕见的“所见略同”,缺乏足够的注释和说明。这样,不了解情况的读者还以为这一切都是被告的成果。
高教授多次给陈国灿等去信,敦促其对侵权行为有个正确认识,然而遭到拒绝。高教授不得不于2001年6月底以一纸诉状把陈国灿和当时同为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所某教授硕士生的另外两位作者告上法庭,拖延了三年半,诉讼没有进展。高教授见自己的合法权益久久得不到维护,遂于2004年11月29日向广州市法院预付鉴定费,要求法院请权威机构就侵权程度做出鉴定。此时陈国灿等表示愿接受法院调解,而高教授见被告表示道歉并愿支付55,000元,又考虑到三被告尚年轻,故“同意并接受被告对其行为所表达的歉意。”这样,就产生了前面提到的调解结果。其实,被告若当初能够实事求是诚恳道歉,也不至于法庭相见。
高教授的目的只是为捍卫自己首创性的劳动果实不被侵吞,相信被告能真正有足够的认识,充分体会到高教授的宽容,认真吸取教训,以实际行动达到和解的目的,今后在学术上不再走“捷径”,通过诚实的劳动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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